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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文化

海安县第一实验幼儿园差旅费、培训费报销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5-18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海安县第一实验幼儿园差旅费、培训费

报销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园国内差旅费、培训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海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财规【20146号)、《海安县财政局、组织部及人社局关于印发<海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财规【20148号)精神,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海安县第一实验幼儿园差旅、培训费报销管理实施细则》。

一、差旅费、培训费内涵及标准

差旅费、培训费是指学园工作人员临时离开海安县范围(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或培训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海安范围以外地区出差、培训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2.我园工作人员出差、外出培训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县处级以下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到出差、培训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二)住宿费

1.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培训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费用。

2.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得入住套间,一律入住单间或标准间。

3.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县外住宿,执行财政部门公布的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附件1),按批准的出差天数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

1.伙食补助费是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培训期间所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2.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培训自行用餐的,伙食补助按自然出差或培训天数计算(日历),补助标准最高限额为省内(含南通地区)每人每天80元,省外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三地120元)。

3.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应当向举办单位取得会务费、培训费等发票,凭据按实报销,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如由接待单位负担用餐费用的,也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园按照规定报销。

(四)市内交通费

1.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培训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补助标准最高限额为省内(含南通地区)每人每天6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2.出差、培训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或者由学园安排车辆的,不再报支市内交通费。

3.学园不鼓励出差人员驾驶私家车,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驾驶私家车出差、培训的工作人员,按照同地点客车的相应票价予以结报往返费用,市内交通费根据出差地点按每车每天60元、80元包干使用。或参照政府车队包车价予以结报往返费用,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二、差旅费、培训费报销管理

1.工作人员出差、培训前需履行报批手续,南通市以内的出差(含会议、培训)凭通知(文件)需报经分管园长审批同意;南通市以外的出差(含会议、培训)凭通知(文件)须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无纸质通知(文件)的出差需填写《海安县实验小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附件2),审批单要载明出差事由、路线及目的地、出差人员、天数等,同样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员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在出差、培训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需填写《海安县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单》,提供经领导审批的会议、培训通知(文件)或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工作人员出差或培训发生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

3.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项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培训天数和规定的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学园相关规定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具体结报办法如下:

1)出差人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当日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2)会议、培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发生的会务费、培训费等费用凭据按实报销,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由接待单位负担用餐费用的,也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3)会议、培训期间如食宿自理,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根据出差人提供的当地餐饮费票据,在规定限额以内的按实报销,超出规定限额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

4)学园安排车辆,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根据上述(2)、(3)两条的情况具体计算报销;

5)经批准驾驶私家车出差,往返当日的市内交通费根据出差地点按每车每天60元、80元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根据上述(2)、(3)两条的情况具体计算报销。

4.出差、培训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附则

1.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培训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2.本实施细则由会计室负责解释,自201471日施行。

                                                                    

海安县第一实验幼儿园财务审批小组

钱昕虹 

韩世珍  陈英姿  李雪梅  汤燕云  毛国红  刘东

海安县第一实验幼儿园

2014730

第一实验幼儿园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出差地点

差旅住宿费限额(人,天)

培训住宿费限额(人,天)

伙食补助费(人,天)

市内交通费限额(人,天)

南通市内

340

160

80

60

市外省内

340

160

80

60

北京

350

160

100

80

天津

320

160

100

80

河北

310

160

100

80

山西

310

160

100

80

内蒙古

320

160

100

80

辽宁

330

160

100

80

     大连

340

160

100

80

吉林

310

160

100

80

黑龙江

310

160

100

80

上海

350

160

100

80

浙江

340

160

100

80

宁波

330

160

100

80

安徽

310

160

100

80

福建

330

160

100

80

厦门

340

160

100

80

江西

320

160

100

80

山东

330

160

100

80

青岛

340

160

100

80

河南

330

160

100

80

湖北

320

160

100

80

湖南

330

160

100

80

广东

340

160

100

80

深圳

350

160

100

80

广西

330

160

100

80

海南

350

160

100

80

重庆

330

160

100

80

四川

320

160

100

80

贵州

320

160

100

80

云南

330

160

100

80

西藏

350

160

120

80

陕西

320

160

100

80

甘肃

330

160

100

80

青海

350

160

120

80

宁夏

330

160

100

80

新疆

340

160

120

80

海安县第一实验幼儿园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姓名

 

人数

 

职务

 

出差事由

 

出差时间

起:

讫:

出差地点

起:

讫:

出差车辆

1.公共交通      2.学校公车安排     3.自备车辆     4.其他

分管负责人   意见

 

主要负责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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