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第一实验幼儿园主要领导 “四个不直接分管”财务、采购、工程、人事管理办法
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规范财务管理,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和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幼儿园日常运转支出、专项业务支出、项目支出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上级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收支管理。
第三条 幼儿园财务管理,遵循“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十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津补贴发放政策”的原则。幼儿园成立财务审批小组,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核、审批。
第四条 幼儿园所有财务收支都要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根据县财政局有关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方案“一上”、“二上”前,须由幼儿园园长室审核后提交园务管理委员会、监委会、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确认后加盖幼儿园财务审批小组审批专用章上报。幼儿园预算批复后,严格按预算均衡有序地组织收入、安排各项支出,除人员变动、政策性增支、上级部门交办事项外,一律不申请调整预算。
第五条 幼儿园资金使用审批的具体规定:
(1)人员经费支出由会计部门在学年初核定,学校劳务购买人员经费支出由园长室在学期初按劳务协议与考核办法核定,按月由办公会、会计室审核,幼儿园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2)列入幼儿园部门预算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审批办法为:
单次单项支出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再由经办部门分管负责人、幼儿园主管会计审核后,报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每月10日前,会计室向幼儿园财务审批小组书面报告上月单次单项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支出发生情况并附支出清单;
单次单项支出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大额支出发生前,将支出方案报幼儿园财务审批小组审核确定可否支出,实际支出报支时,由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再由经办部门分管负责人、幼儿园主管会计、幼儿园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报幼儿园财务审批小组审批;
单次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实际发生前,将支出方案报幼儿园民主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实际支出报支时,由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经办部门分管负责人、幼儿园主管会计、幼儿园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由幼儿园财务审批小组按会议纪要审批。
(3)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业务支出实际发生前,先由实施部门提出具体支出预算报幼儿园财务审批小组审核确定。支出实际发生时,审批办法与列入学校部门预算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审批办法一致。
(4)幼儿园分配1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一律由民主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实施。项目支出审批办法与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业务支出审批办法一致。
第六条 幼儿园公务接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等支出严格按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幼儿园涉及到需通过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程序安排的项目支出,列支时须附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的完整资料。
第八条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幼儿园会计室向民主管理委员会、监委会、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报告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提交财务收支报表和收支分析报告。年度决算要报幼儿园财务审批小组审核后上报。
第九条 幼儿园所属非部门预算的经费使用管理参照执行。
二、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物资采购行为,加强对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幼儿园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负责人、工会、财务及职工代表任组员,对物资采购工作实施领导、监督和管理。采购工作小组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监委会、会计室、物资需求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物资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幼儿园年度预算。对纳入我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按海政办发〔2014〕25号文件精神,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对纳入我县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幼儿园组织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对属于幼儿园自行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批准后,由幼儿园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统一采购。
第五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根据项目特点确定采购方式。应当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必须经幼儿园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不得对采购项目进行分拆。
需评审的物资采购,应当依法组织评审,低于预算报价或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时,应予废标。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物资采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六条 所采购的商品或劳务经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付款,对于违反管理办法或手续不全者,一律不予结算。发票结算时,必须附上过程证明材料、验收材料、领导小组意见等。
第七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要坚持民主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合理制定采购计划,按月报备、按季总结,接受主管部门和幼儿园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幼儿园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对物资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内部制度建设、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执行、资金节约、项目验收、工作作风等进行监督。
三、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幼儿园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要求,结合教育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其中计划投资在2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由幼儿园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确定,计划投资在2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由幼儿园园务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第三条 大型基建项目须报经县教育局、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由县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组织建设。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相关规定,严禁违规操作。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公正客观地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在施工管理中严格执行合同,实施好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严格实行责任管理,包括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和安全管理,所有项目均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投资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建设中心代建。
第七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追加预算、工程项目变更应由分管领导提出,幼儿园民主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申报,申报方案须经项目监理、原设计单位、相关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依照审批权限报批。
第八条 严格验收标准。对建筑所用的材料,必须先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工地使用。工程竣工后要依照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请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进行严格验收。
第九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资金要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笔支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支付,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条 严格实行审计制度。所有建设工程建设款项的结算均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决算报告作为付款的依据。
四、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人事工作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海安县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幼儿园中层正副职主任及年级部组长。
第三条 干部人事工作由幼儿园党支部、园长室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施,园长办公室依照权限严格管理。幼儿园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分管。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主要按照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环节进行。
第五条 动议。幼儿园党支部或园长室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经党支部会或民主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民主推荐。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进行民主推荐。园长办公室负责对民主推荐结果进行汇总,推荐结果报分管领导。
第七条 组织考察。分管领导及职能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民主推荐情况和干部日常表现,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幼儿园党支部或园长室同意后,确定正式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通过个别找谈等形式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干部考察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干部人事调整建议方案。
第八条 讨论决定。职能科室就拟提拔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征求幼儿园监督委员会意见。召开园党支部会或民主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领导或职能科室对干部人事调整方案作说明,并介绍拟提拔干部基本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干部人事调整建议方案进行等额或差额票决。
第九条 公示任职。对拟任人选及岗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报请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备案同意后,由园长办公室印发干部任免文件。幼儿园主、分管领导与拟任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提出履职要求。
第十条 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或任期届满,需重新任职的,可进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实施方案须事前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核。
第十一条 任职年龄。新提拔为中层或年级组长人员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中层职位或年级组长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十二条 主要领导对干部人事工作负总责,对分管领导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把关。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幼儿园中层干部编制使用规定,不超编制、超职数、超规格配备中层干部。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不按程序产生的人选不得提交幼儿园党支部或园务委员会讨论;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讨论干部人事的情况,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测评、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不按规定程序选用干部,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附一
幼儿园财务工作分管负责人:韩世珍
工程建设分管负责人:毛国红
物资采购分管负责人:李雪梅
人事工作分管负责人:陈英姿
附二:
幼儿园财务审批小组名单:钱昕虹、韩世珍、陈英姿、
李雪梅、汤燕云、毛国红、刘东
附三:
民主管理委员会名单:钱昕虹、韩世珍、陈英姿、李雪梅、汤燕云、毛国红、刘东、季红、戴世美
附四:
民主监督委员会人员名单:陈英姿、李雪梅、
王红日、范慧琴、顾竹云
附五:
幼儿园采购领导组名单:钱昕虹、李雪梅、陈英姿、
韩世珍、刘东。
幼儿园采购工作组人员名单:朱爱华、罗芳、吴小红、
严松余、严连锁、戴世彬等(定期调整更换)、
( 本办法从2015年5月执行 )
海安第一实验幼儿园
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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