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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文化

海教发〔2015〕25号关于海安县教育系统推行主要“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补充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10-12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的基层单位,该四项工作的分工调整要更加突出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精神,可将其中的部分工作交由校(园)务会不同成员分管,以保证权力行使能够得到相互监督制约;由副职领导主持工作的基层单位,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同样不得直接分管该四项工作,要交由其他班子成员(班子成员职数不足3人的,可交由校<园>务会成员)具体分管;区镇教管办四项工作由教管办副主任、教育党(总)支部副书记、教育党(总)支部有关委员具体分管。

二、加强研究,出台符合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要求的配套制度

推行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核心在于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各单位要借鉴《海安县教育局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采购、工程管理办法》重新修订本单位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其中完职中、局直单位和区镇教管办必须制订四项工作制度(干部人事、财务、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镇属学校只须制订财务、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三项工作制度。各单位修订后的制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干部人事管理办法

完职中、局直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由副校(园)长或学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区镇教管办及其所属学校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由教管办副主任或党支部(总支)副书记分工负责,并按照规范程序实施。

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执行干部编制使用规定,按照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环节进行,不得超编制、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各完职中、局直单位中层干部由各学校参照县局《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进行选拔任用,镇属学校中层干部由区〈镇〉教管办参照县局《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进行选拔任用。实施选拔任用工作前,须将方案报局人事科审核,任免文件(镇属学校由教管办发文)报局人事科备案。

系统内部人员流动遵照《关于印发海安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办发〔2012〕13号)执行。

2.财务审批办法

财务审批工作由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管会计等组成的财务审批小组,所有支出不论大小全部实行集体审批。为进一步强化主要负责人的监管责任,无论动用资金大小,事前必须向单位主要负责人申报,按照规定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需经集体决策同意后方可实施。

(1)单次单项支出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再由处室主任、主管会计审核后,经学校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报财务审批小组审批;

(2)单次单项支出500元以上(不含500元)3000元以下的大额支出实际发生前,将预算方案报学校财务审批小组审核确定可否支出。实际支出报支时,由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再由处室主任、主管会计审核,经学校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财务审批小组审批;

(3)单次单项支出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重大支出,实际发生前,将预算方案报校(园)务会集体讨论确定可否支出,并形成会议纪要。实际支出报支时,由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再由处室主任、主管会计审核,经学校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校(园)务会集体研究确定(附会议纪要

学校公务接待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等支出,除严格按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执行外,须同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学校小型基建、维修项目一律由学校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确定;大型基建项目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并由县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方可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相关规定,依法实行招投标,完职中及局直学校所有项目一律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办理招投标手续,区镇学校达不到规定资金额度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海安县区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4〕145号)由区镇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不具备交易条件的区镇可委托县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严禁违规操作。

4.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工作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基层单位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根据项目特点确定采购方式。对纳入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当年政府文件精神,办理政府集中采购审批手续,委托县或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对纳入县教育部门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学校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对属于学校自行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学校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统一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必须经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分拆。

三、狠抓落实,推动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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