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号党)关于落实直属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中,要根据《党章》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和文件精神,厘清党(总)支部和监委会的职能,科学确定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主体,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各直属党(总)支部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准确把握基本内涵,把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当好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各基层监委会要在党(总)支部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落实监督责任,积极协助本党(总)支部加强廉洁自律建设,加强对所属党(总)支部特别是班子成员经济活动等方面的廉洁从政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落实党(总)支部主体责任
各党(总)支部要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承担主体和监督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包括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一)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1. 组织领导责任。各党(总)支部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纳入教育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认真组织实施。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2. 宣传教育责任。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单位工作部署和日常安排,加大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优化教育形式和手段,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引导党员干部保持坚定的政治信仰、严格的纪律观念,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每季度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学习教育活动。
3. 作风建设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十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党的政治纪律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促进中央和省市县委、局党委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聚焦解决“四风”问题,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
4. 培养推荐责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员发展条例》,加强对拟提拔干部、后备干部、业务骨干、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推荐工作的管理,严格把好入口关。
5. 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等,加大党务、校务、财务公开力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组织述职述廉,接受群众评议。
6. 示范表率责任。各党(总)支部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在认真履职的同时,着力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带头廉洁自律,主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各项制度的执行,确保“两个责任”在基层全面有效落实。
7. 廉政风险点排查责任。各党(总)支部要把本部门本单位所有涉及资金、资产、资源、人事等审核审批把关的环节作为廉政风险点,逐一拉网式排查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并明确廉政责任到人。
(二)主要负责人责任
党(总)支部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
1. 领导负总责责任。党(总)支部书记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积极推进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线索亲自督办。
2. 组织推动责任。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具体实际,专题研究部署,严格抓好落实。
3. 教育监管责任。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要抓好班子、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要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以及其他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管,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
4. 以上率下责任。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自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党员干部监督,管好自己,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每年在民主生活会或述职述廉报告中至少开展一次对照检查,接受评议监督。
5. 廉政风险点防控责任。对本党(总)支部所有廉政风险点防控负总责。要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带头排查廉政风险,严格执行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分工工作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真正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积极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对分管工作涉及的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监督,建立支部委员联系党员制度。
(2)率先垂范责任。带头抓好分管工作所涉及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从严要求,高标准做好清正廉洁的表率。
(3)信访工作责任。对分工分管范围内的信访案件实行包案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积案,营造和谐氛围。
(4)廉政风险点防控责任。定期检查执行防控机制、落实防控措施情况,确保风险防控机制持续有效,对分管分工范围内的廉政风险点防控负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三、落实监委会监督责任
监委会在本党(总)支部领导下,协助党(总)支部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一)勤政廉政监督责任。按照局纪委的工作部署,加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确保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十项规定精神不折不扣落实。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本单位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
(2)监督党务政务财务公开情况,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
(3)监督本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财务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经手人是否取得有效原始凭证、是否注明用途并签字,予以集体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章,然后进行会签;
(4)监督经济合同和项目招投标情况、物资采购情况;
(5)配合纪委组织的定期审查审核审计等工作;
(6)监督各级重大决策部署、中心工作和执行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在本单位的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7)监督本单位领导履职和作风建设情况,并及时向党员大会报告。
(二)廉政提醒责任。及时将履行监督责任过程中发现的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方面的存在问题,向所属党(总)支部反映,协助党(总)支部掌握党员、干部廉政情况;加强廉政提醒,防止小问题发展成大错误。
(三)线索汇报责任。及时将履行监督责任过程中发现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线索向局纪委汇报,积极配合上级纪委加强纪律审查工作。
(四)廉政审核把关责任。落实拟荐配干部征求监委会意见制度,加强对拟荐配干部的廉政审核把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对象,建议停止或暂缓荐配,防止“带病”推荐、配备和任用。
四、落实“两个责任”的保障措施
1. 实行“两个责任”报告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双报告制度,各党(总)支部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局党委和局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各基层监委会每年年初要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党(总)支部和局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2. 定期约谈制度。局纪委每半年一次约谈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谈话提醒。
3. 检查考核制度。每年12月份由局党委委员或党员副局长带队,对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检查考核,将党(总)支部落实主体责任、监委会落实监督责任作为检查考核重点内容,及时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直至作出组织处理。
4. 督导巡查制度。局纪委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督导巡查机制,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开展专项督查,通过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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