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第一实验幼儿园关于加强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部位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幼儿园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海安县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海惩防办〔200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园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监督的主体为园基层监督委员会。
第三条 监督的对象主要为园领导班子、行政人员。
第二章 原则与要求
第四条 严格遵照党内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根据监督主体所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实施监督。
第五条 监督主体要在认真、全面履行各项监督职责的同时,突出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与部位,把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行使到哪里。
第六条 监督主体在实施监督时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实事求是,恪尽职守。
第三章 监督的范畴
第七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教师招考的监督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本园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招考(招聘)教师是否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对实施方案制定、实施中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第八条 对资金运行的监督
(一)实行收费备案制度。本办法所指收费是应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收费、资金等。
(二)实行入账核查制度。入账核查的对象包括取得的除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之外的其他所有资金收入。
(三)实行支出审查制度。
日常支出审核的重点为:(1)支出内容、支出依据、报销程序、报销时限等是否符合国家财经制度规定。(2)大额支出是否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3)暂付款项是否必须,是否经过规定程序审批,是否经过集体研究,手续是否齐全。
第九条 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
(一)实行大宗物品采购(含建筑工程和有关经营权的采购等)、大宗国有资产拍卖(租)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制。
采购大宗物品、出售(租)国有资产前,必须经园领导班子、园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园基层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所有采购、拍卖(租)事宜以及学校3万元以上采购、拍卖(租)事宜。未经监督而擅自采购、拍卖的,或经公开采购、拍卖(租)后,采购价明显高于、拍卖(租)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二)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制。所有基建项目必须接受专项审计。
(三)实行固定资产登记核查制度。固定资产的登记,包括入帐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部分内容。入帐登记,是指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并交付使用或清查溢余时所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固定资产发生使用机构变更、管理人员变动等内部管理事项发生变动时所进行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固定资产发生拆除、报废、变卖、毁损、丢失等固定资产减少事项时所进行的登记。
(四)实行固定资产变更核查制度。固定资产变更包括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固定资产需变更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变更核查监督表》,分别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党务、政(校)务公开的监督
(一)园基层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园党务、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总体监督。(二)党务、政务(校务)监督的主要内容:(1)公开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是否健全。(2)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公开,具体办事程序是否公开。(3)公开形式是否科学、是否引人注意。(4)公开的程序和时效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 对大型活动的监督
(一)实行大型活动提前申报制。大型活动指各类庆典事宜、师生组团离开本县参加交流(旅游、演出等)活动、承办本园以外其他各级各类部门、单位交办的集体活动。
(二)组织师生组团离开本县参加交流、参观、演出活动的,必须提前一周填写《教育系统师生集体外出学习参观申报表》,经局纪检监察机构审核、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自律的监督
(一)严格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的管理。
(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干部要认真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和《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05〕37号)文件精神,按时、如实向局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三)严格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利的监管。园监察委员会要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等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利用职权谋利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及时报告,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监督
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试行)》(苏办发〔2003〕1号)、《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苏发〔2003〕3号)等文件精神,开展对园党支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有:(1)是否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2)是否重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从实际出发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3)对领导干部是否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4)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是否敢抓敢管、依法领导、组织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5)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否成效显著,群众测评满意度如何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园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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