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海人社〔2014〕120号
相关科室单位,各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教育系统各学校、幼儿园:
为及时有效地保障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结合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公布如下:
1.不享受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原非农户口人员),由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助360元。
2.城镇困难居民、重度残疾居民,由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460元。
3.在校(园)学生,由个人缴纳130元,财政补助360元。
4.不在校(园)的婴幼儿、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由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360元。
上述个人缴费含1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60元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在(校园)学生60元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免缴。
特此通知。
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 安 县 财 政 局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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