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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公布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3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海人社〔2014120

 

相关科室单位,各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教育系统各学校、幼儿园:

为及时有效地保障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结合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公布如下:

1.不享受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原非农户口人员),由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助360元。

2.城镇困难居民、重度残疾居民,由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460元。

3.在校(园)学生,由个人缴纳130元,财政补助360元。

4.不在校(园)的婴幼儿、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由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360元。

上述个人缴费含1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60元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在(校园)学生60元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免缴。

特此通知。

 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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