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5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指标的通知
海安县教育局
海安县财政局
海教计〔2015〕9号
关于下达2015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
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指标的通知
各幼儿园:
根据苏财规〔2011〕44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5年秋季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是指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残儿童、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留守儿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二、资助标准及比例
本次下达的是2015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以2015-2016学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为依据,平均资助比例按在园儿童总数10%核定,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500元,各幼儿园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每学期分400元、500元、600元三个档次确定具体资助对象标准。
三、工作程序
1.对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2.组织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申请,家长填写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申请表(附件2)。
3.进行资格审查,研究确定拟受政府资助对象,受助对象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0%(2015年秋季学期各幼儿园资助名额经费指标见附件1),每学年评定一次。
4.公示。将拟上报受政府资助儿童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幼儿园内公示,接受监督。如有反馈意见,幼儿园要及时调查处理,进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1.各幼儿园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的申请、审核、上报和发放等工作。一要宣传到位。让老师和家长都要了解有关政策精神,幼儿家长主动申请;二要加强资格审查。受政府资助对象的确定一定要经过集体认真研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三要材料齐全,上报及时。各幼儿园要按照县资助中心(教育局计财科)将资助学生明细信息及时录入模板,汇总导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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